建筑抗震是指減輕地震災害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抗震設防的基本目的是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建筑物進行抗震設計,采取抗震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減少工程結構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
一一般原則
1.0.1.為了貫徹地震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減輕震害,減少損失,鑒定現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為抗震加固或其他抗震措施提供依據,制定本標準。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在受到相當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時,一般不會倒塌或損壞重要的生產設備。修復后仍可使用。
1.0.2.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 ~ 9度地區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震設防烈度,一般可采用基本地震烈度。行業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特殊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中的“6、7、8、9度”是“抗震設防烈度6、7、8、9度”的簡稱。
1.0.3.現有建筑應按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以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劃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結構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甲類建筑,抗震驗算和結構應按特殊規定采用;乙類建筑,可按抗震設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驗算;抗震結構,除9度外,可按增加1度的要求采用;丙類建筑,應按抗震設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驗算和構造;對于丁類建筑,當溫度為7 ~ 9度時,抗震驗算要求可適當降低,可按降低1度的要求采用抗震結構;6度不需要抗震鑒定。
二、術語和符號
2.1.1、抗震鑒定,檢查現有建筑物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照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評估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2.1.2、綜合抗震能力,建筑結構綜合考慮其結構和承載力等因素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墻面積比,1/2高處的墻的凈截面積與同層樓面面積的比值。
2.1.4、抗震墻基準面積比,墻面積比用于砌體結構的簡化抗震驗算,表示7度抗震設防的基本要求的代表值。
三、規定
3.0.1.既有建筑抗震鑒定應包括以下內容和要求:1 .收集勘探報告、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當數據不完整時,建議進行必要的補充測量。2.調查建筑物現狀與原始資料、施工質量、維修狀況的符合程度,查找相關非抗震缺陷。
3.0.1.3 .根據各種建筑結構的特點、結構布局、構造和抗震承載力,采用相應的分步鑒定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 .對現有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進行評估,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理建議。
3.0.2.2、關鍵件和一般件應根據不同的要求進行檢驗和標識。注:重點部位是指影響該類建筑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關鍵部位,容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構件和部件,地震時可能引起次生災害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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