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建筑房屋經加固后的設計年限,在目前來說并未有一個明確的確定。但在加固方案的設計中,其設計年限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那么在珠海加固面對如何確定房屋加固設計年限時會怎樣考慮呢?對于現行的房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原則,依據《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以下簡稱"混凝土加固規范") 第3.1.7條有所規定:
1)房屋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當房屋結構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樹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業主要求房屋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檢驗。
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并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 但首輪的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但是由于房屋結構加固牽涉面較廣、不定性多而繁雜且綜合性較強,以上規定似過于原則,尚未考慮到結構加固的多種復雜情況,珠海加固固特嘉則認為下列幾點值得進一步思考和探討:
1)既有建筑物服役年限長短不同,其剩余可靠度亦各不同,若加固時均按30年考慮,似過于籠統。
2)既有建筑物由于增層或改造所致的加固與一般結構構件所致的加固彼此差異較大;前者需考慮新老部分組合其使用年限應如何協調;后者加固處理措施相對較單一。
3)對于可變作用即樓面活荷載、風荷載和雪荷載標準的取值問題應予考慮。因"荷載規范"是按設計基準期50年考慮的而加固結構應按加固后下一目標使用期(比如30年)取值,兩者顯而易見應是不同的。另外加固材料性能實際上取值亦有不同的。
4)針對某些遭受偶然事件如爆炸、火災擊等引起或是危房已被判"死刑而緩期執行"的搶險加固或急需臨時加固的也應區別處理。
5)還有一種情況便是與使用的加固材料,如膠粘劑或其他聚合物使用的問題,因為這些材料都會存在一個保質期或是耐老化問題,根據短板效應,其在加固后的耐老性能也需要考慮到建筑的設計年限中。
在珠海加固看來,在借鑒現行的標準外,上述問題也要兼顧,并且需要詳細分析,從而設計出更為合理的加固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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